(江大校〔2010〕241号)
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、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和《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并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标准:
(一)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为7500元/生,其中学校扣除助研津贴6000元/生,研究生处扣留论文评阅费800元/生,实际发放至学院(含中心、研究院,下同)700元/生,一次性下拨学院。
(二)定向培养、自筹经费及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为7500元/生,其中研究生处扣留论文评阅费800元/生,实际发放至学院6700元/生,分两次下拨学院,第一次3750元/生,第二次2950元/生。
(三)硕士研究生(含“高校教师”类)为3000元/生,分两次下拨学院,第一次1500元/生,第二次1500元/生。学院须扣留脱产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共1000元/生,分两次扣除。论文评阅费由学院扣留。研究生处抽查的论文,论文评阅费仍由学院支出。
(四)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为3000元/生,一次下拨学院。对已休满研究生规定学分后,再确定导师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,其导师指导经费发放标准为1500元/生。论文评阅费由学院扣留。
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发放时间:
(一)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于每年3月底前划拨。
(二)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,学位授予后次年一次划拨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。
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发放程序:
(一)每年3月中旬,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实际情况及指导经费标准,制定《学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发放情况表》下发各学院。
(二)各学院于每年3月底前,根据实际情况,认真核对《学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发放情况表》中的各项栏目,并注明学院扣款金额,核准人将核准后的表格以纸质文档(须核准人、分管院领导签字后,加盖学院公章)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研究生处审核。
(三)研究生处审核各学院核准的《学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发放情况表》后,统一汇总并制定《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发放表》,并以纸质文档(须制表人、分管领导签字后,加盖研究生处公章)及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财务处,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。
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使用要求:
(一)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必须专款专用。
(二)研究生导师应根据本规定,按照统筹安排、合理支出、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。
(三)研究生涉及双导师的,在下拨导师指导经费时,全额拨给第一导师。
第六条 其他规定:
(一)学院扣留论文评阅费的具体标准,由学院讨论研究决定,扣留论文评阅费标准应在学院公布。
(二)学院应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《学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发放情况表》进行核准。
(三)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指导经费由学院直接发放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,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。